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聲請書)
- 二、
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被告於過失傷害之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向前往處理警員自首其為肇事之一方,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OO駕駛自小貨車未注意行車前當詳細檢查車O煞車系統是否確實有效而肇致本件車禍,自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對其犯行坦承不諱,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從事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復考量被告就調解條件上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共識故迄未與達成調解或和解之情形,及其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告訴人受傷之狀況,暨其本件犯行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自首而接受裁判
- 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沿桃園市大溪區台三線往石門水庫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2時39分許,行經台三線38.1公里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案外人陳O諺(未受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游O仁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由案外人劉O文(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機車及由案外人葉O耕(未受傷)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致游O仁受有腦震盪及頸部拉傷等傷害
- 嗣甲OO於肇事後,於司法警察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於司法警察未知悉肇事者為何O前,主動坦承肇事並接受調查,自首而接受裁判
- 二、
案經游O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被告辯稱
- 詢據被告甲OO固坦承與告訴人游O仁發生前揭車禍碰撞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辯稱:當天有點塞車,剛好在下坡路段,伊踩煞車,發現煞車失靈,伊先讓自己車撞及中間分隔島以停住,沒想到車繼續滑行才撞及告訴人及其他車O等語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游O仁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綦詳,核與證人即前揭遭追撞車主陳O興、陳O諺、劉O文及葉O耕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車禍及行車紀錄器擷取照片等附卷可稽,且本件經送鑑定,桃園市政府車O行車事故鑑定會亦認:車O行車前應詳細檢查方向盤O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O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是否確實有效,故被告自承煞車失靈為肇事原因,有該會鑑定意見書(桃市鑑0000000案)1份在卷可參,而告訴人因此受有犯罪事實所載之傷害乙情,亦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足憑
-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行車前應詳細檢查方向盤O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O設之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是否確實有效
- 依照上開規定,駕駛人於行車前應詳細檢查車O之煞車功能,確認無誤後始能上路,此為駕駛人應O之注意義務
- 本件被告未注意於行車前確實檢查車O以確保煞車系統確實有效,逕自發車行駛,撞及前方由告訴人游O仁駕駛之車O,告訴人因此倒地受有傷害,堪認被告肇事使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害,自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行為,是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 又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張在卷可按,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