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為時O齡為61歲、學歷為高職畢業、無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其素行
-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 因貪圖己利而任意侵占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及社會治安,所得財物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
- 犯後態度
- 被害人所受損害大小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自毋庸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 至於被告之犯罪所得即現金3000元,已經如數返還予被害人,此據被害人陳O在卷,自毋庸再為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並敘述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侵占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8日下午5時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見王O銓所有遺落在路旁之皮O1個(內有國民身分證、汽車駕照、新臺幣(下同)3,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逕將上開皮O內之現金3,000元侵占入己,隨即將皮O丟棄
- 嗣王O銓報警後,警方O閱監視器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甲OO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O銓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圳頂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張在卷可稽,且被告於拾得此物後,竟取出該錢包內現金,並將皮包丟棄乙情,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在卷,顯已為處分之行為,況其係經警通知後,方將現金交至警方,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刑法,第33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法條
- 四、 犯罪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