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基於傷害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愈健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因細故與告訴人呂O芳起口角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用力推擠告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甲OO」,應予更正),致告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亦誤載為「甲OO」,一併更正)因重心不穩先碰撞牆壁後再跌倒在地,並受有頭部挫傷及血腫之傷害
- 案經告訴人告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 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渠等2人已經和解,且告訴人亦於本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
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 本件檢察官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惟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情形,爰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併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案經告訴人告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二、 理由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