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
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O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 二、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聲請簡O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與劉O翔係鄰居關係,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29日17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街XX號5樓住處飲酒後製造噪音,劉O翔於該處1樓門外向5樓陽台處之甲OO大聲勸導「你不要再吵了」,詎被告(聲請簡O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劉O翔,應予更正)因而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自該處5樓陽台向1樓之劉O翔辱罵:「幹你娘」、「幹你娘雞掰」等語,足以貶損劉O翔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本件被告因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案件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本件被告因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O判決處刑,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劉O翔與被告業已和解,並於110年8月12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存卷可憑(見本院卷),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另由本院逕為簡O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 至被告涉犯公然侮辱告訴人黃O晴之部分,另由本院逕為簡O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
- 二、 事實及理由
- 三、 事實及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314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