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1行之「行駛之該路O」應更正為「行駛至該路O」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又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即向O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見偵卷第37頁)在卷可稽,其所為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行經設置閃光紅燈之路O,竟未暫停禮讓幹線車道車O,且觀諸被告及告訴人車O毀損程度及行車紀錄器影像檔案可知,被告當時車速甚快,更未減速逕行通過該路O,致釀成本件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雙側眼眶底骨折、頭部及右眼鈍傷之傷害,傷勢非輕,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雖有意與告訴人調解,然因對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而未成之情,兼衡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7月22日上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大園區環區中路XX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O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XX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桃園市大園區南O路往學八街方向行駛之該路O,2車因而發生碰撞,陳O嫻因而受有雙側眼眶底骨折、頭部鈍傷及右眼睛鈍傷等傷害
- 嗣甲OO於肇事後,即向O場處理員警坦承肇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始悉上情
- 二、
案經陳O嫻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一、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第2款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