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
- 又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行,惟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其行為尚O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以不詳手法開啟黃O誠停放於路旁之自用小客車車門下手行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徒手行竊手段尚稱和平,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盧奕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7月31日中午行經桃園市○○區○○路XX號對面,見黃O誠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同日12時30分許,在該處以不詳方式開啟車門後進入車內搜尋欲竊取財物,惟尚未得手之際,即於同日12時32分許為員警巡邏時當場查獲,致甲OO因此未能竊得財物而不遂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A第320條第3項
- A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25條第2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