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男可預見提供其所申辦之電話予不明人士使用,將被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2月13日,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中華電信大業門市,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後,現場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耀耀」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
- 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電話號碼SIM卡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先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2月17日18時許,以上開電話號碼與告訴人吳O發聯繫,冒充為告訴人之二嫂,要求告訴人加入通訊軟體LINE新帳號並匯款,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翌(18)日10時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80,000元至薛凱文(涉犯幫助詐欺罪嫌,另案提起公訴)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另於同年月19日10時許,匯款60,000元至蘇陳志建(所涉幫助詐欺罪嫌,另案偵辦中)所申辦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中,嗣因吳O發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 二、
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
- 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規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O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 三、
經查:
- (一)
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 |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 被告甲OO男前因於109年2月上旬某日,受黃O新之招募,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加入上開詐欺集團
- 被告甲OO男與黃O新、陳O廷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2月17日晚上6時許,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之LINE帳號暱稱「SheO」,假冒為吳O發之二嫂,要求吳O發匯款至薛凱文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致吳O發陷於錯誤,於109年2月18日上午10時許,將180,000元以臨櫃匯款方式匯入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
- 「張O杰」遂指示黃O新,由黃O新指示陳O廷、被告甲OO男擔任車手,負責持上開帳戶提款卡,於109年2月18日中午12時59分許至下午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即桃園成功路郵局,由被告甲OO男提領現金10,000元、20,000元、40,000元,共計提領70,000元
- 另由陳O廷提領現金15,000元、13,500元、100元,共計提領28,600元,陳O廷及被告甲OO男將上開提領之現金共計9萬8,600元在上址桃園成功路郵局附近交付予黃O新
- 被告甲OO男前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9年5月27日以109年度偵字第10602號、第14378號提起公訴,並於110年4月28日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下稱「前案」),且該案業已於110年6月10日裁判確定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0602號、第14378號起訴書、本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見本院審易卷第15頁、第23至35頁)
- (二)
當具實質上一罪之關係
- 經查,被告於「本案」所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與「前案」相同
- 「本案」受詐欺之被害人與「前案」亦相同,「本案」起訴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應O「前案」共同實施詐欺取財犯行所吸收,當具實質上一罪之關係而為同一案件,職是,「本案」即應O「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 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