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O商品均沒收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現仍在商O專用期間」後,補充「(商O註冊/審定號、指定使用商品詳如附表)」
- 第8行補充「利用電腦或手機等設備連結至網際網路之方式」
- 第10至11行「嗣經警購得仿冒貼紙5張後查獲上情」,補充更正為「嗣經警基於蒐證目的向上述甲○○以蝦皮拍賣帳號wenO000000號開設之賣場,以總價20元之價格下單購買兒童O毒指甲貼,冰雪奇緣,KitO貓】5份,經送鑑定確認為侵害商O權之商品
- 嗣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XX號5樓進行搜索」
- 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編號7「商O註冊/審定號(商O名稱)」欄位內,「3CE00000000號」更正為「00000000號」
- 附表編號8「商O權人」欄位內,「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公司」更正為「美商化粧藝術化粧品公司」
- 另於證據部分補充:「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保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扣押物品清單」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且有特別惡性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罪
-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仿冒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意圖販賣而陳O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本案警員喬O顧客購買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亦僅構成意圖販賣而陳O侵害商O權商品罪)
- 被告自民國108年底起至109月4月13日遭查獲止之期間內,數次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時地接續為之數舉動,依社會一般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 又被告前於106年間,因違反商O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桃智簡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而於107年1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於本案構成累犯
-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罪類型相O,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猶未能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不生違背,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㈡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貪圖私利而以網際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侵蝕商O權人就上開註冊商O之商O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行為實不可取
- 兼衡其販賣仿冒商O商品之時間久暫、查獲之仿冒商O商品數量多寡,業已與告訴人艾O特貝克戴O斯公司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渠等損害,且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再酌之被告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業商、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商O法第98條定有明文
- 按侵害商O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O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O法第98條定有明文
-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侵害商O權商品,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 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係侵害商O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 又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至今販賣仿冒商品獲利約3,000至4,000元等語(見偵卷第23頁)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於卷內並無被告犯罪所得之確切證據,依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爰依上揭規定宣告沒收3,0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O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坦承不諱
- 被告甲○○經傳未到,然其於警詢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核與告訴人戴O斯公司及一號娛樂公司指訴及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任天堂公司)指述情節相符
- 此外,有被告設於蝦皮賣場刊登之販售、陳O畫面及查獲員警購買紀錄、現場照片各1件、鑑定報告書8件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
- 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 二、
仍請依法宣告沒收 |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 |請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
-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 又被告持有、陳O行為,應為販賣仿冒商O商品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扣案侵害他人商O權之物品,請依商O法第98條之規定沒收之
- 被告犯罪所得4,000元,雖未扣案,仍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商標法,第97條
- 商標法,第97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違反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商品罪
-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犯罪類型相O,顯見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猶未能警惕,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有特別惡性,故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之規定,與比例原則或罪刑相當不生違背,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O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O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嫌
- 附表┌──┬─────────┬─────────┬──────┬──────┐│編號│商O註冊/審定號(│商O權人│指定使用之商│扣押物品│││商O名稱)││品││││││││├──┼─────────┼─────────┼──────┼──────┤│1│00000000號(Device│戴O斯公司、一號娛│貼紙、玩具等│貼紙140件、│││)及00000000號(│樂公司││玩具17件│││PeppaPig)││││││││││││││││├──┼─────────┼─────────┼──────┼──────┤│2│00000000號(HELLO│三麗鷗公司│化妝品、計算│貼紙157件、│││KITTY)、││機、時鐘、貼│刷具14組、計│││││紙、玩具等│算機23件、玩││││││具12件、時鐘││││││4件││││││││││││││││││││││││││├─────────┤├──────┼──────┤││00000000號(MY││眼鏡盒等│眼鏡盒88件│││MELODY)││││││││││├──┼─────────┼─────────┼──────┼──────┤│3│00000000號(ドラ│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玩具等│玩具2件│││えもん,DORAEMON小│作股份有限公司│││││叮噹及圖)││││││││││├──┼─────────┼─────────┼──────┼──────┤│4│00000000號(拉拉熊│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筆、玩具等│筆24件、玩具│││+device)、│公司││6件│││00000000號(拉拉熊││││││及圖)│││││││││││├─────────┤├──────┼──────┤││00000000號││塑膠製盒、眼│眼鏡盒6件│││(Sumikkogurashi&││鏡等││││Device)、00000000││││││號(角落小夥伴及設││││││計圖)││││││││││├──┼─────────┼─────────┼──────┼──────┤│5│00000000號(ROBOCA│韓商羅伊視效動漫有│玩具等│玩具68件│││RPOLI&device)│限公司│││││││││││││││├──┼─────────┼─────────┼──────┼──────┤│6│00000000號(│任天堂公司│玩具等│玩具10件│││Pokemon)、││││││00000000號(怪物││││││球圖㈠)、││││││00000000號(怪物││││││球圖㈡)、││││││00000000號(││││││PIKACHU&design)││││││││││├──┼─────────┼─────────┼──────┼──────┤│7│3CE00000000號(│韓商蘭達股份有限公│口紅、眼線膏│口紅111件、│││3CE設計圖)│司│、眼影等│眉筆45件│││││││├──┼─────────┼─────────┼──────┼──────┤│8│00000000號(M.A│美商化妝藝術化妝品│化妝品、眼線│眉筆107件│││.CFLUIDLINE)│公司│及唇線筆等││││││││└──┴─────────┴─────────┴──────┴──────┘XXX:[甲○○犯商O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O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刑法第47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商標法第97條後段
- 商標法第98條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