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實務有論者將被告假釋及執行之處遇與累犯定義混為一談而認不依上開規定加重之 |就本件個案衡量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⑴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所命累犯是否應加重之個案衡量部分:被告構成累犯之前科之罪名與罪質均與本罪不同,就本件個案衡量,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其仍屬該法條項定義之累犯,實務有論者將被告假釋及執行之處遇與累犯定義混為一談,而認不依上開規定加重之情形,則不論以累犯,本院則反是,併此指明
- ⑵審酌被告之犯罪手段、犯罪所得財物係108年份甚新之重型機車、被告於本案之前及之後又涉多件包括竊取機車、電動自行車等在內之竊盜案之素行不良(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14675號、第15138號、第20746號、第20664號起訴書、偵字第24510號、第24576號追加起訴書、本院110年度桃簡字第517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緝字第68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在卷可稽,其他尚有在偵查中之案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及鑰匙1串
- 甲OO前因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9日執行完畢
- 詎仍不知悔改,於民國110年2月17日上午10時許止,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發動該機車後騎乘離去
- 嗣因杜O偉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月19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前查獲,並扣得上開機車1輛及鑰匙1串(均已發還)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杜O偉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不聲請宣告沒收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 至被告所竊之上開機車及鑰匙,經被害人杜O偉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聲請宣告沒收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