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又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屬妨害國家公務之執行,為侵害國家法益,並非侵害個人法益之罪,是被告以一行為於2名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同時侮辱,所侵害者仍為同一之國家法益,僅成立一侮辱公務員罪
- 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公權力之存在,於警員執行公務之際,口出惡言侮辱,對於國家法秩序之規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威信、尊嚴造成相當程度之負面影響,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堪以認定
- 被告甲OO經傳喚未到
- 惟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辯稱:伊當時酒醉,失去理智,與朋友講話時無意間脫口而出「不要隨便在那邊吼,幹他媽的」,「幹他媽的」是伊之口頭禪,伊當時沒有針對任何人,但伊知道警方O在執行職務等語
- 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職務報告、現場對話譯文各1份及密錄器錄影擷取照片4張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殊難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公務員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