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告訴人林O堃均為址設桃園市○○區○○街XX號之桃園市楊O區農會(下稱楊O農會)理事
- 被告因2人對於農會經營理念不同,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26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楊O農會辦公大廳,手指告訴人並辱罵「瞎眼的」等語,足以毀損告訴人之名譽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O,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已達成合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可證(見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84號卷第11頁、第17至18頁、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亞芝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 三、查,本案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