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葉O英之子因細故而有糾紛,竟於深夜凌晨12時許持鋁棒破壞告訴人之監視器2支及電錶玻璃罩,致該監視器2支及玻璃罩碎裂而不堪使用,而生損害於告訴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其外顯之暴力行為,亦影響社會安全秩序甚鉅,所為實非可取
- 復衡酌告訴人於偵查中陳稱1支監視器維修費用約2、3千元、玻璃罩維修費用約2百元之被告犯罪所生之危害(偵卷第39頁)
- 迄今尚未與告訴人和解獲得諒解或賠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 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素行,暨其於警詢時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經濟生活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至被告所持供本案毀損所用之鋁棒,雖為被告犯本案之犯罪工具,然本院審酌此類物品非難取得,顯乏刑法上之重要性
- 又未據扣案,倘予追徵,將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耗費司法成本,為免徒增無益之執行程序,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