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均沒收銷燬
- 如附表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 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28日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路XX號之住處,以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 二、
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可佐
- 足認被告之自白有相當之證據相佐,且與事實相符,應堪信為真實
- 故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 三、
追訴條件之說明:
- 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之罪者,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7年11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被告於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追訴處罰及論罪科刑
- 四、
論罪科刑:
- ㈠
罪名:
- 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 ㈡
累犯之加重:
- 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桃簡字第19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10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 其復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再審酌被告係再犯同一罪質之罪,可見其遵法意識薄弱,未能因徒刑之執行而知所警惕,故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㈢
科刑:
- 審酌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又再犯本案之罪,足見其自制力不足,惟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身體健康之行為,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於警詢時自承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9頁)、素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五、
沒收:
- ㈠
無庸再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67-169頁),核屬第二級毒品,應依前開法律規定沒收銷燬
- O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難以將袋內毒品完全析離,應併同沒收銷燬
- 至於毒品因檢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再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 ㈡
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
-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25頁),故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㈢
又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故不予沒收
- 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無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關,又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故不予沒收
- 六、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四、論罪科刑:㈠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法條
- 三、 事實及理由 | 追訴條件之說明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罪名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累犯之加重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六、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