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之「因細故不滿鄭O建」應補充更正為「因不滿鄭O建要求其應排隊領取便當」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甫於民國109年6月7日在超商因細故毆打他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僅相隔4月,因己不遵守排隊領取便當之規則在先,竟不滿告訴人鄭O建之勸說逕對其摑掌,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調解、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失,行為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為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告訴人所受傷勢部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被告辯稱
- 被告甲OO於偵查中否認有何上開傷害犯行,辯稱:伊當天有在場,但沒有打告訴人鄭O建等語
- 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鄭O建於警詢、偵查中及證人陳O星於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新國民醫療社團法人新國民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所辯,顯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
- 二、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