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量刑部分,考量行為人對犯罪所負的責任(也就是刑罰必須依照責任的輕重而為科處),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動手攻擊告訴人成O,侵害告訴人身體法益,並考量告訴人所受傷勢情形、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賠償協議,兼衡被告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手段及目的,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二、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 三、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傷害之犯意 |
- 甲OO與林O宇素不相識,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下午5時10分許,在天晟醫院位於桃園市○○區○○路XX號2樓之血液透析中心,林O宇送貨至該處,甲OO因不滿林O宇太過接近其女友之病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林O宇,使林O宇受有頭部外傷之傷害
- 二、
案經林O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