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裁量不加重其最低本刑本案既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被告一行為觸犯一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即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
- 被告前因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8年12月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罪,固構成累犯形式要件,惟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罪名,與本案所犯之罪質不同,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行有惡性重大或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加重其最低本刑
- 本案既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不在被告所諭知之主文中贅列累犯,併此敘明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排隊糾紛,竟不思理性溝通處理,率以言詞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所為實無足取
- 惟念及被告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但未能取得告訴人諒解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受刺激,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刑法第305條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之犯意 |
- 甲OO於民國110年4月7日07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XX號麻里多多複合式餐飲店,因排隊距離與陳O廷發生糾紛,陳O廷因蒐證錄影,甲OO見狀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及公然侮辱之之犯意,追逐陳O廷並作勢毆打、踹踢,其後恫辱稱:「不要被我追到,被我追到我要打死你,幹」、「白O」等語,並在上址附近周旋,致陳O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亦貶損其人格
- 二、
案經陳O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甲OO有於上開時│││之供述與自白│地與告訴人發生口角,追逐││││告訴人,對告訴人稱:不要││││被我追到,幹、白O等語之││││事實
- │├──┼───────────┼────────────┤│2│證人即告訴人陳O廷於警│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詢之指證││├──┼───────────┼────────────┤│3│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地追逐│││片、翻拍照片│告訴人、作勢毆打、踹踢之││││事實
- │└──┴───────────┴────────────┘
- 二、
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05條
- 刑法第309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