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竊取告訴人劉O呈之安全帽,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
- 又其犯後雖將竊得之物返還告訴人,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餘損害,所為實應非難
- 惟念及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警詢中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營造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依前揭說明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本件扣案之安全帽1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業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見偵卷第39頁),依前揭說明即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警方O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上午7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桃園市○○區○○路XX號旁,見劉O呈所有擺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價值新臺幣2,500元之ONZXXX-R水藍色安全帽,趁無人看管之際,徒手竊取該安全帽並駕車離去而得手
- 嗣經劉O呈發覺失竊報警後,警方O閱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 (已發還)
- 二、
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