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而自首接受裁判
- 甲OO之機車駕駛執照業因酒駕吊銷,仍於民國109年9月7日晚間7時54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中壢區仁德三街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仁德四街駛亦至前開交岔路O,雙方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林O逸因此受有右手挫傷、左O挫傷、左O與右腳踝挫傷之傷害
- 甲OO則於肇事後停留現場,於犯罪未發覺前,當場向警員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 二、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坦承不諱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本院調查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5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O逸警詢時、偵查中之指訴相符(見偵卷第21、22頁、第77頁),並有中壢長榮醫院109年9月7日診斷證明書1份、道路XX號查O機車車籍、證號查O機車駕駛人查O結果各2份、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與現場照片共21張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7頁、第31、33、35、37、41頁、第43至49頁、第53至6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㈠
係就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
- 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 又按刑法總則之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所有罪名均一體適用
- 刑法分則之加重,係就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
- 道路XX號判決意旨參照)
- 查被告之機車駕駛執照,業因酒駕吊銷乙情,有被告之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O機車駕駛人查O結果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9頁),詎仍無照騎乘機車上路,復又過失導致告訴人受傷,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漏未論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雖有未洽,惟因檢察官所聲請之犯罪事實與本院前揭所認定者,兩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
- ㈡
並依法先加後減其刑 |應認被告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 被告無照駕車因而致人受傷,已如前述,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又被告於其過失傷害犯行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事故之警員坦承肇事,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參(見偵卷第41頁),應認被告合於自首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其刑
- ㈢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車,卻於行經路O時,屬支O車卻未禮讓屬幹道車之告訴人騎乘之機車先行而貿然穿越路O,致釀成本案交通事故,並使告訴人受傷,所為誠屬不該,應予非難,所幸告訴人僅受輕微之傷勢
- 並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罪,並稱有與告訴人和解之意願,但因告訴人明確於本院電話聯繫時拒絕而未果等犯後態度
- 兼衡被告之素行暨其自陳職業為臨時工、收入不穩定、經濟狀況不好、有親屬待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30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 刑法,第284條
- 查被告之機車駕駛執照,業因酒駕吊銷乙情,有被告之公O監理電子閘門證號查O機車駕駛人查O結果1份在卷可考(見偵卷第49頁),詎仍無照騎乘機車上路,復又過失導致告訴人受傷,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第1項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198號判決意旨參照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 刑法第284條前段
- 刑法第62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