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協商程序
主文
- 甲OO犯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確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7日3至4時許間,在臺東縣○○市○○路XX號「國O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級中學」附近某工作室,飲用啤酒後,竟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 嗣於109年12月27日5時許,甲OO駛經設置在同縣市成都南路XX號路燈附近某處時,因意識、操控能力受體內酒精影響,不慎自撞路旁電桿,受有傷害
- 其後甲OO經送往台東馬偕紀念醫院進行救護,並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院警員坦承前開服用酒類情事,自首而接受裁判,進而於同(27)日6時16分,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確悉上情
- 證據名稱
- 二、證據名稱
:
- 三、
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
- 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檢察官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 四、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62條本文、第41條第1項本文,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附記事項:
- 查被告於到院警員實施酒精測試檢定前,業主動向其坦承事實欄一所載之服用酒類情事,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復未逃避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自足認被告具有接受裁判之意思,已合於自首要件,使本件犯行易於發覺並節省訴訟資源,爰依刑法第62條本文規定,減輕其刑
- 六、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 七、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事由者,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林靖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馮興儒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3
-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合意內容為:被告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法條
- 三、 證據名稱 | 證據名稱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
- 四、 證據名稱 | 應O用之法條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8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62條
- 刑法第41條第1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五、 證據名稱 | 附記事項
- 六、 證據名稱 | 附記事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2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6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7款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