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
- 二、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本件被告乙○○、甲○○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修正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該二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 茲被告與告訴人成O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提起公訴,檢察官馮興儒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本件被告乙○○、甲○○因傷害、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修正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然該二罪依刑法第287條、第357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法第287條
- 刑法第357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