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毀損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10年2月14日8時59分許,在臺東縣○○市○○路XX號前,見配偶廖O瑜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駕駛座,遭告訴人劉O均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用小貨車所擋,無法出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踏車打氣筒塑膠吹嘴一字蓋,將前開貨車所有輪胎洩氣,並致該等輪胎之氣嘴受有損壞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二、
第307條分別規定明確
-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
- 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經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規定明確
- 三、
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經查,本件告訴人劉O均告訴被告甲OO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告訴人劉O均業與被告甲OO於審判外達成和解,並於被告甲OO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和解契約書、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電話紀錄表各1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8號刑事一般卷宗第1頁及其反面、第2頁、第3頁、第4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改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甲OO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劉O均告訴被告甲OO毀棄損壞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甲OO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全O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