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因而撤銷第一審所為之無罪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犯行為時O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並諭知相關沒收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否認有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等語,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予以指駁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僅謂:原判決有諸多違背法令之處等語
- 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