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甲○○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載敘所憑之證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
- 所為論斷,核無悖於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可資覆按
- 三、
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按刑之量定,屬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之內予以裁量,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
- 查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係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與被害人A女(民國94年12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原O情侶,惟不顧A女尚未滿14歲,身心發展未臻成熟,性智識及性自主意識仍不足,客觀上對於性行為不具完全同意能力,竟為滿O個人之性衝動,未違反A女意願而與之為性交行為,影響A女身心健康及性自主意識之健全發展,所為誠值非難
- 惟念其始終坦承犯行,且事後已與告訴人即A女之父B男(姓名詳卷)成O調解,B男並在審理中表示對本案已無意見,兼衡上訴人之智識程度、經濟生活及家庭狀況等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經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予減輕後,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所為法定最低度之量刑,未偏執一端而有過重情事,尚稱妥適,因予維持等旨
- 核原判決所為之裁量既在減輕後法定刑的範圍內,又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或濫用自由裁量權限情形,係屬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四、
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上訴意旨猶謂:伊與被害人A女為情侶,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犯後態度良好,無入監服刑矯正之必要
- 又伊目前應依調解金額分期賠償予被害人及告訴人,需仰賴工作始能給付,一旦入監服刑,將造成賠償履行之延後,對於被害人是否有利,實有疑問,基此,原判決量處上開刑期,恐違反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無非係就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五、
應認本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