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依想像競合犯關係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 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甲OO有如其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自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神經」之友人處,收受其所交付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2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具殺傷力之子彈7顆(制式子彈1顆、非制式子彈6顆),而未經許可持有各該改造槍枝、子彈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經比較新舊法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以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量處有期徒刑4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相關沒收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上訴人自白上開犯行),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 ㈠
顯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違
- 伊O前科所涉犯之罪係毒品、偽造文書等,與本件係被訴之槍砲犯行,罪質不同,原判決未察,遽論以累犯,並加重刑度,顯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違
- ㈡
原判決未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欠當云云
- 又伊係於受警方O索時即提到所駕自用小客車駕駛座門邊有放東西,當已明白提醒警方O上有危險物品甚明,警方O因此而發現扣案槍枝及子彈,伊所為應O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要件,原判決未依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欠當云云
- 三、
惟按:
- ㈠
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 本條所謂「發覺」,固指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而言,然不以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若依憑現有客觀之證據,足認行為人與具體案件間,具備直接、明確及緊密之關聯,而有「確切之根據得合理之可疑」其為犯罪嫌疑人之程度者,即屬之
- 此與尚未發現犯罪之任何線索或證據,僅憑偵查犯罪公務員之工作經驗,或根據已掌握之線索,發現於犯罪發生後,行為人有不正常神態、舉止或反應異常等表現而引人疑竇等情形,尚未能將行為人鎖定為犯罪嫌疑人,而僅屬「單O主觀上之懷疑」之情形不同
- 原判決依證人即執行拘提之警員陳O宏之證述,及向O雄巿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五隊函查結果,覆稱:警方O民國108年8月5日21時持檢察官所核發對上訴人執行拘提之拘票,在高雄市大寮區六和路26巷口埋伏,嗣發現對象駕駛自小客車進入巷內,隨即以偵防車堵住,令其下車熄火,上訴人立即熄火下車並將車門鎖上,且立即要帶警方O家中搜索,其舉動怪異,警方O經驗直覺車上應該有大量毒品等,即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對執行拘提人所駕駛之自小客車為附帶搜索,上訴人告知該車非其所有,事初不願配合警方,經勸告後始配合,警方O其所駕駛車輛右乘客坐椅上當場查獲本件槍彈等語,有該函復資料可稽,認定上訴人顯未主動揭露,而係警方O行查獲上訴人持有本件槍枝與子彈之犯行,上訴人之行為不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減輕其刑之要件,而未予減輕其刑,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見原判決第6至7頁),經核與法並無違誤
- 上訴意旨㈡仍謂其有自首減刑事由云云,無非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任意指摘原判決認事採證不當,依上述說明,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㈡
同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係謂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本刑之規定,係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惟不問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致生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時,法院就該個案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而法院於審酌是否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應依個案情節為衡O,此與刑之量定,同為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若其裁量合於上開累犯加重其刑之立法理由,且無罪刑不相當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事,自難指為違法
- 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無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特殊情事,不生上開解釋所誡命法院應裁量是否加重之問題,雖構成累犯之犯罪態樣與本件犯罪事實在性質上不同,然守法意識薄弱則一,認仍應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等旨(見原判決第4至5頁),核與上開司法院解釋意旨無違
- 上訴意旨㈠就原判決此部分之指摘,要屬誤解,同非適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 四、
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綜上,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就原審採證認事及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再事爭執,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 揆之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
-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 ㈠ 理由 |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 ㈡ 理由 |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 ㈠ 理由 | 惟按
- ㈡ 理由 | 惟按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