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更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壹、
上訴人甲OO、乙OO部分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本件甲OO、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一)
甲OO部分:
- ⒈
上訴人丙OO間犯意聯絡
- 原審未就其主觀犯意及與乙OO、上訴人丙OO間犯意聯絡之內容予以調查,竟擅加臆測認定其犯罪,有應調查證據而未調查、認定事實未依證據等違法,亦有違無罪推定原則
- ⒉
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 原判決對錄影光碟勘驗筆錄中,有關其於丙OO開始攻擊被害人陳O麟後,始進入東區PUB夜店(下稱現場)
- 及丙OO於審理中所述是看到乙OO毆打被害人後,始起意打被害人等有利其之證詞,未說明不採用之理由,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誤
- ⒊
原判決引其所述為其不利之認定,亦有違誤
- 原判決雖以乙OO、證人洪O程、蔡O婷(以上2人均係與乙OO至現場飲酒之人)所述,為其容任丙OO攻擊被害人之依據
- 然該等人所述並無該等內容
- 原判決有未依證據裁判之違法
- 又許O嵐(現場店員)所述與客觀影像及其他證人之證言不合,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原判決引以為證,有違證據法則
- 此外,其向來O表明是因為擔心丙OO才過去幫忙,並無傷害犯意,原判決引其所述為其不利之認定,亦有違誤
- ⒋
與罪刑法定主義有違
- 原判決認其未積極、有效阻止丙OO傷害被害人,即應O責,卻未說明其有何積極、阻止丙OO之義務,與罪刑法定主義有違
- (二)
乙OO部分:
- ⒈
自無負加重結果責任可言
- 本件係丙OO個人單O升高傷害之犯意所為,與其無關,自無負加重結果責任可言
- ⒉
原判決之認定顯有違法
- 其與丙OO聯絡時,被害人手持鐵棍不放,其仍有遭被害人攻擊之可能
- 且其未與甲OO聯絡,其與丙OO或丙OO與甲OO對話內容中,亦未提到要教訓被害人
- 均可見其並無傷害被害人之意,亦與甲OO、丙OO間無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 原判決之認定顯有違法
- ⒊
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
- 由現場勘驗結果,其縱使有傷害被害人之意,但就丙OO持木棒朝被害人頭部攻擊致死部分,並無犯意聯絡
- 原判決對此未予說明,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
- 三、
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 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甲OO、乙OO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刑及對甲OO為沒收宣告部分之判決,駁回其等及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 並就如何為下列認定,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
- (一)
而非自我防衛之意思
- 本件衝突係乙OO先於現場撿拾器物丟擲被害人所引起
- 被害人之鐵棍已遭許O嵐勸阻而拿走,並無繼續傷害乙OO之可能
- 可見乙OO找丙OO前來,係基於教訓被害人,而非自我防衛之意思
- (二)
可見該3人確均有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丙OO接獲乙OO通知後,即與表明願同往之甲OO分持木質球棒、鋁棒至現場
- 經勘驗現場光碟後,乙OO有毆打被害人、丙OO則以木質球棒持續毆打被害人頭部、甲OO並持鋁棒伺機而動
- 可見該3人確均有傷害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 (三)
未勸阻丙OO停手
- 依乙OO、蔡O婷、洪O程、許O嵐所述,可見甲OO、乙OO於丙OO持木質球棒毆打被害人頭部之際,係分以徒手、持鋁棒在旁等方式在場,未勸阻丙OO停手
- (四)
而非阻止丙OO繼續毆打被害人
- 經勘驗現場光碟,可見是洪O程走向甲OO,向甲OO搖手示意不要再打了,甲OO方將手持之鋁棒朝下
- 甲OO於丙OO以木質球棒毆打被害人頭部之際,持鋁棒架在右肩上趨前,係在示意丙OO讓開讓其毆打被害人,而非阻止丙OO繼續毆打被害人
- (五)
上訴人等既有傷害之犯意聯絡
- 上訴人等既有傷害之犯意聯絡,且對以木質球棒毆打被害人頭部有造成死亡之可能,均可預見,則甲OO及乙OO自有勸阻丙OO停手之義務,以免被害人生死亡之結果
- 甲OO、乙OO對該結果有預見可能而未預見,故就該結果之發生,各有過失而應O傷害致人於死之責
- (六)
乙OO有本件犯意及犯行,所辯均不足採
- 四、
於判決並無影響
- 原判決以丙OO於偵查及第一審所述是為替乙OO出氣,而持木質球棒欲至現場教訓被害人為可採
- 甲OO得知及此,即持鋁棒隨同丙OO搭車至現場
- 因而認定丙OO、甲OO係本於傷害之犯意聯絡而至現場
- 則原判決未說明丙OO所述係至現場看到乙OO毆打被害人時,始起意傷害被害人等證詞,何以不足採信
- 或甲OO是於丙OO開始攻擊被害人後,始進入現場一情,何以不足為有利於甲OO之認定等
- 於判決並無影響
- 五、
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關於甲OO、乙OO部分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述於不顧,徒以自己之說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裁量之職權行使,及與判決無影響之事項,而為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 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貳、
上訴人丙OO部分
- 一、
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二、
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丙OO於民國110年6月16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
- 依上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上訴人甲OO、乙OO部分
- 一、 理由 | 上訴人丙OO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