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犯傷害罪刑(另想像競合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之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各在第二審之上訴,已併引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載其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 所為論斷,俱有卷證資料可資覆按
- 三、
與告訴人之關係
- 按刑之量定,係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於量刑時,已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且無濫用其職權之情事,即無違法可指
- 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上訴人最後雖坦承犯行,但其在審理中係視法院調查證據結果而為前後不同辯解之犯後態度,與告訴人之關係、告訴人所受之傷勢、告訴人並表示不願意與上訴人和解之意見,及上訴人自陳之學經歷、經濟狀況暨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所處之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濫用刑罰權限或顯然失當之情形,尚稱妥適,爰予維持
- 並就上訴人在原審以:伊係為端正告訴人行為,基於教育動機掌摑告訴人等詞,合法化其犯行,指摘第一審量刑過重及違法云云,如何為無理由等旨,亦均載敘明白
- 核屬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 四、
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 上訴意旨仍謂:伊係研究所畢業之知識份子,從事醫療產業,均在幫助病人,且為告訴人之長輩,掌摑告訴人巴O意在告誡,教訓意義大於傷害故意
- 而告訴人長期在網路霸凌伊女兒及其他表妹,且未反思自身行為偏差,不顧其父母反對,一再浪費司法資源與伊O訟,復一昧堅持不願和解,執意使伊身陷囹圄,嗣經原審審判長勸說,雖同意進行調解,然仍故意刁難,提出無理要求,未念親誼
- O所為係因一時衝動,並非頑劣不知悔改之人
- 原判決苟慮及本案發生之因果,洞悉告訴人於調解時之無理取鬧,衡情度理,當不致使伊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原審量刑顯有不當云云,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徒憑己見任意指摘為違法,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
- 五、
則其所犯與之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
- 綜上,應認本件關於傷害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又上訴人前開傷害重罪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其所犯與之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公然侮辱輕罪部分,第一、二審均為有罪認定,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
- 上訴人就此輕罪部分之上訴,自無從為實體上審判,亦應併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三、 理由
- 五、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