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者,始屬相當
- 二、
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關係
- 本件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甲OO之部分供述、共犯宋O志、陳O、告訴人周O、黃O菱之證述、告訴人相關報案、匯款資料、金融機關帳戶交易明細、監視器翻拍照片、車O詳細資料報表、借車合約等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之推理作用,認定上訴人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載,參與何O緁(外號「隔壁老樊」)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上訴人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不在本件起訴範圍內),擔任收取車手所領贓款之「收水」工作,而與該詐欺集團之不詳姓名成員共同為如原判決附表所示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2次
- 並說明:依共犯宋O志、陳O之證述,佐以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足以證明其等與上訴人係屬同一詐欺集團,上訴人否認犯行,所辯前後矛盾,不足採信等旨,已就上訴人所辯何以不足以採信,詳加指駁及說明(見原判決第4至7頁),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上訴人以加重詐欺取財2罪,各量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 原判決已詳述其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核其所為之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尚無足以影響其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 上訴人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情形,徒以空泛之詞略稱:本案與伊O關,原判決逕為上訴人有罪之判決,有違反證據法則之違誤等語,而就原審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自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