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 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甲OO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與共同被告游○○(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二人以上共同對A女(代號0000000000,人別資料詳卷)強制猥褻之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變更起訴法條,論處上訴人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
- 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
- 三、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按事實之認定,證據之取捨及其證明力如何,乃事實審法院判斷之職權,如其取捨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自不得指為違法,而據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本件事實欄所載二人以上共同犯強制猥褻之犯行,係依憑證人即告訴人A女歷次指證全部事實之證言,佐以證人即共同被告游○○之部分證詞、證人宋○○及吳○○供述A女事發前「求救」與事發後情緒反應之證述,以及卷附之第一審勘驗錢OKTV監視器錄影畫面、A女與宋○○間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料而為論斷,已載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 既非僅憑A女之指述為唯一證據,要無上訴意旨所指欠缺補強證據之情形
- 針對證人即錢OKTV職員賴○○、李○○、陳○○、楊○○於原審所為對本案無特殊印象之供證,以錢OKTV乃負有盛名之歌唱娛樂場所,設有相當隔音設備,以免聲響互相干擾,則A女在包O內遭強制猥褻時曾為呼O、反抗,然未能為包O外人員察覺,符合事理,佐以A女、游○○證稱服務生進來包O時A女正要或已經離開之情,服務員並未見聞案發經過等旨,論斷其等上開證言自不足為上訴人有利認定之理由(見原判決第11頁),所為論斷,並不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亦無上訴意旨指摘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誤
- 再原判決理由貳、一、㈡、2已載敘共同被告游○○於第一審及原審所為之證述如何為證據取捨之理由綦詳(見原判決第4至5頁),雖未就游○○於原審所述「我沒有看到上訴人有觸摸A女的私處」再為論述,核與判決本旨並不影響,僅屬說明之繁簡,亦無上訴意旨所指摘判決理由不備、調查未盡之違誤
- 上訴意旨無非置原判決所為明O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O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四、
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證人觀察被害人聲稱被害事件時之言行舉止、情緒表現、心理狀態或處理反應等情景(間接事實),係獨立於被害人陳述以外之證據方法,屬具有補強證據適格之情況證據,得藉其與待證事實具有蓋然性之常態關聯,合理推論被害人遭遇(直接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
- 此並非傳聞自被害人陳述之重複或累積,當容許法院透過調查程序,勾稽被害人陳述以相互印證,進而產生事實認定之心證
- 原判決引用宋○○、吳○○之證言,以及A女與宋○○間LINE對話紀錄,係以A女在包O內感受不安,傳送訊息向宋○○求救,並於脫困後即刻致電宋○○泣訴所遇,尚驚魂未定,陳述不斷循環、反覆哭訴被害之情況證據,核與通常人甫O性侵害後之驚嚇反應相符,資以推論A女指證事實可採,其採證並不悖於證據法則
-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上開證據為累積證據,尚不得作為A女陳述之補強證據,即不無誤會,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五、
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 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屬之,且其表示意思之方法,復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仍無不可
- 原判決於理由內載敘上訴人與共犯游○○2人見A女即將離去包O,乃上前將A女前後包夾,配合無間,上訴人於成功攔阻A女後,再自A女身後強行環抱作為壓制,使立於A女正面之游○○得對A女施O猥褻行為,上訴人藉此撫摸A女,上訴人與游○○縱未有何明示之通謀,經由默示之合致,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遂行其等強制猥褻A女之犯行,已說明如何認定上訴人成O共同正犯之理由綦詳,洵無違誤可言
- 上訴意旨,猶執游○○之道歉內容不能認定2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指摘原判決不載理由、採證違反證據法則等語
- 仍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 六、
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以上及其他上訴意旨,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