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壹、
乙OO上訴部分: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 乙OO對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編號11部分聲明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引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第三分局)民國109年12月11日函、109年9月15日上訴人即被告甲OO警詢筆錄、證人張O瑜證述、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0年3月4日函、第三分局110年3月15日刑事案件報告書等資料,認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1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供出毒品來源「劉O」,實質上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而減輕其刑
- 惟本件被告雖供出上手劉O,然尚O乙OO偵查中,是否已達起訴門檻之證據,尚有疑問
- 原判決遽依上揭規定予以減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云云
- 三、
惟查:
- (一)
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 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附表一編號11(即第一審109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1)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附表一編號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及諭知相關沒收(追徵)
- 已敘明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 (二)
原判決自無乙OO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可言
- 原判決對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11所示犯行,認定被告確有供出毒品來源為劉O,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免其刑之規定,已詳為說明:依第三分局109年12月11日函記載:「另調查中張女(按係張O瑜)亦供述毒品上手同為『寶哥』,追查發現『寶哥』真實身分為男子劉O,由被告同年9月15日警詢筆錄及張O瑜同年月16日警詢筆錄指證毒品上手『寶哥』為劉O無誤,劉O涉嫌販賣毒品案,目前由本分局報請臺南地檢署指揮偵辦執行通訊監察中」
- 又被告於上揭警詢時,經警提示其與張O瑜於同年5月5日10時34分44秒至同日10時44分9秒(計2通)通訊監察錄音譯文,被告供承向寶哥(劉O)購買重約1錢之價格約新臺幣5千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 張O瑜亦於原審證述有與被告通話及與被告同往向「寶哥」購買毒品各等語
- 再依臺南地檢署110年3月4日函、第三分局檢送「劉O」之刑事案件報告書及劉O坦承販賣1次甲基安非他命給被告之警詢筆錄等資料,分別載敘:「被告確實有供出上游(劉O),然而就劉O所涉販賣毒品案件仍在偵查中,尚未起訴」、「劉O緝獲到案後坦承一次販賣毒品予被告(指於109年5月5日有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其餘均已忘記一情」,可認被告所供向「寶哥」劉O購買毒品一情,已經調查機關移送乙OO偵辦,其具體情狀已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供出毒品上游因而查獲之情
- 再比對被告所供購毒時間,僅有附表一編號11(販毒時間為109年5月5日上午10時19分許後某時)與被告所供購買毒品之時間緊鄰其後、關聯甚為緊密,是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1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爰予減輕其刑等旨
- 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論述及說明,於法尚無不合
- 況劉O於109年5月5日10時許,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業經臺南地檢署乙OO於110年7月8日以110年度偵緝字第470、471、472、473、474號提起公訴,有該起訴書可稽,原判決自無乙OO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可言
- 四、
乙OO上訴書僅聲明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附此敘明
- 乙OO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上開部分適用法則不當云云,難謂符合首揭法定之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 乙OO上訴書僅聲明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附此敘明
- 貳、
被告上訴部分:
- 一、
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按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 二、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本件被告於110年5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原判決論以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2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1罪、轉讓禁藥3罪),但其刑事上訴狀載稱:「上訴理由後補」云云(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乙OO上訴部分
- 二、 理由 | 乙OO上訴部分
- (二) 理由 | 乙OO上訴部分 | 惟查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
- 一、 理由 | 被告上訴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