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二、
本件上訴人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其自訴被告郭若萱所犯之罪,係刑法第29條、第216條、第213條及第302條(於本院始增加刑法第302條之罪名)之教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妨害自由罪嫌
- 其中刑法第213條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可見該罪之被害人,並不限於行為客體之被害人本人,而及於「他人」,其於本案,係基於親情而代子許O傑與被害人和解,進而支付金錢,受有損害,屬受刑法第213條所定犯罪構成要件直接保護之「他人」,為直接被害人,自得提起自訴
- 原判決認其非直接被害人,係誤解法律,請撤銷原判決,治被告應有之罪
- 三、
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 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自訴不受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敘理由
- 並對如何認定:上訴人並非其自訴狀載「自訴犯罪事實」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 依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
- 四、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 刑法第213條公O書不實登載罪之「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要件,係指「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O書」行為,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其結果對公眾或他人有發生實害之蓋O性者而言
- 本件自訴狀認不實登載之公O書係警方O以拘提許O傑之「逕行拘提通知書」,因該公O書之內容與上訴人不具關聯性,且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判斷,上訴人並無因該公O書而有發生實害之蓋O性
- 則原判決認上訴人非教唆犯公O書不實登載罪之直接被害人,核無違誤
- 五、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處
-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以自己之說詞指摘原判決違法,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
-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據上論結
- 罪名法條
- 二、本件上訴人乙OO上訴意旨略以:其自訴被告郭若萱所犯之罪,係刑法第29條、第216條、第213條及第302條(於本院始增加刑法第302條之罪名)之教唆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妨害自由罪嫌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本件上訴人乙OO上訴意旨略以
- 刑法第29條
- 刑法第216條
- 刑法第213條
- 刑法第302條
- 刑法第213條
- 刑法第213條
- 四、 理由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