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二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壹、
關於傷害部分:
- 一、
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 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OO有其事實及理由欄(下稱事實及理由)壹之犯罪事實所載之家庭暴力傷害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上訴人犯傷害罪,處拘役55日,並諭知相關沒收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之部分判決,駁回上訴人就此在第二審之上訴
- 已詳細敘述所憑之證據及取捨、認定之理由
- 並就上訴人否認有傷害犯行,其辯詞不可採之理由,及證人廖O淳、張O阿美之證言,暨卷附之傷情診斷書、照片足以作為告訴人張O濠證詞之補強證據等情(見事實及理由貳、三、㈡及㈢
- 參、二、㈢、⒈及⒊),分別予以指駁及說明
- 所為論斷,俱有卷存證據資料可資覆按,從形式上觀察,並無採證認事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無量刑職權之行使有濫用,或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 二、
其此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上訴意旨仍謂:原審僅憑告訴人單O之指訴,及證人廖O淳、張O阿美偏頗且無從作為補強證據之證詞,暨與事實及時間不符之傷情診斷書,即認定其成立犯罪,自屬違法等語
- 係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就相同證據資料而為不同之評價,且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 其此部分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 貳、
關於毀損部分:
-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有同項但書之情形外,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法條所明定
- 本件上訴人所犯毀損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依刑法第354條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又無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上訴人一併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 據上論結
法條
- 一、 理由 | 關於傷害部分
- 貳、 理由 | 關於毀損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
- 刑法第35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
- 據上論結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