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 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甲OO(下稱被告)前於民國108年1月11日,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704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8月16日起至110年2月15日止
- 又於108年7月8日及7月16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該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4017、4076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8年12月17日起至110年6月16日止(均尚未撤銷)
- 然其仍不知戒除毒癮,於上述緩起訴處分期間,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9年5月2日上午11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友人住處,以燃燒玻璃球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又於109年5月4日下午2時許,在桃園市中壢區友人住處,以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 嗣於109年5月5日晚間10時5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鎮區○○路XX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袋毛重0.11公克)
- 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之陽O反應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亦屬循序漸進之合理矯治方式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審判程序亦有準用
-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7年修正增訂第24條「附命緩起訴」之規定,僅在就該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暫時排除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3條第2項所定觀察、勒戒及再犯追訴程序之適用(即雙軌制),此觀其法文自明,應無對於依該規定完成戒癮治療者,賦予等同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而使再犯施用毒品犯行,滿足訴追條件之效力
- 再者,「附命緩起訴」戒癮治療之執行,係以社區醫療(機構外醫療體系)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施用毒品者得繼續正常家庭及社會生活,實非集中於勒戒處所,而受監所矯正、管理,仍難脫其「收容」或「處罰」外觀者,所可比擬,恐難遽認已完成該戒癮治療者,即無再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遇之實效
- 是以,於機構外之戒癮治療難達其成效時,再施以機構內之強制處遇,亦屬循序漸進之合理矯治方式(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經查:
- 被告於本件施用毒品行為前,最近1次因施用毒品而受強制戒治執行釋放出所之日期,為92年7月21日,有其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57頁),顯然距其本件犯罪已超過3年
- 又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7153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於108年5月13日履行完成,且於108年11月13日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固有其前案紀錄表、桃園地檢署上揭案號之緩起訴處分書、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該署觀護人簽呈等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51頁、原審卷第135至140頁)
- 然依照前揭說明,被告該完成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處遇,仍不能視為等同於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是亦無從依此起算3年之再犯時間
- 亦即被告本件犯行雖係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所犯,但在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後規定,被告並未具備同法第23條第2項所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之追訴要件,則檢察官本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始合法制
- 原審未查,遽予論罪科刑,即有違誤
- 被告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判決既有可議,即無可維持
- 四、
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原審卻誤予論罪科刑,即有違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亦即被告本件犯行雖係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7月15日修正施行前所犯,但在修正施行後,依修正後規定,被告並未具備同法第23條第2項所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三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之追訴要件,則檢察官本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應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始合法制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
-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096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理由 | 經查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4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