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 提起上訴,應O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第二審法院如認為上訴逾期,即應O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及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 二、
其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 經查:本件被告甲OO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該判決書正本係於民國109年12月23日送達上訴人即乙OO(下稱乙OO)蓋O簽收,此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見原審109年度訴字第798號卷第209頁)
- 上訴期間係自判決送達後之翌日(同年12月24日)起算20日,110年1月12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而該日並非星期日、紀O日或其他休息日,然乙OO遲至110年1月13日下午3時31分始將上訴書及告訴人請求乙OO上訴聲請狀送達至原審法院聲明上訴,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1月13日新北檢德巨110請上12字第0000000000號函上所蓋印之收狀戳章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則其提出上訴之時間,已逾越20日之法定期間,且無從補正,依據前揭說明,其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法條
- 一、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