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 | 第一審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O法院為之
-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
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OO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1年在案,被告於110年6月7日合法提起上訴,惟僅記載「理由後補」,未敘述上訴理由,此有上訴狀1紙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頁),經原審法院於110年7月29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3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經郵務機關於110年8月5日送達被告住所,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由其同居人母親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此有原審裁定書、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第77至79頁),經加計在途期間2日,被告應於同年月12日前補正
- 惟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據上論斷
法條
- 一、 理由
- A第362條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 刑事訴訟法第367條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