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新店分公司告訴被告甲OO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2日具狀撤回告訴,不再訴究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審易卷第55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另由本院審結,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陳鴻濤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新店分公司告訴被告甲OO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