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通常程序
主文
- 理 由
- 一、
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為:被告甲OO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18日下午2時許,在臺北市中正區某朋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 嗣於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XX號前,因另案毒品案件為警緝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 二、
不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即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O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 倘檢察官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起訴程序顯係違背規定,法院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又成年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且已完成所命履行之戒癮治療,期滿未經撤銷,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不得」視為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倘其施用毒品犯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已逾3年,或未曾經觀察勒戒,縱係於完成戒癮治療3年內再犯,仍需先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規定進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不得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三、
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雖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列證據在卷可參,惟其於本案之前未曾受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易字卷第18至19頁)
- 雖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且已履行完成戒癮治療,但依上揭說明,難認被告事實上已接受等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執行完畢,故被告所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仍應由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
- 是本件檢察官逕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罪名法條
- 嗣於110年3月21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另案毒品案件為警緝獲,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認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
- 三、 理由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52條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