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上午11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XX號前,在外側車道上欲向O偏行至路XX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從後方高速駛至、且正駛近被告車身右側,因閃避不及不慎與被告上開汽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人車O地而受有左手恥骨骨折之傷害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被告除於事發時即已先行賠償部分金額予告訴人外,復與告訴人於110年9月9日當庭就餘款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此有兩造之109年6月15日和解書、本院110年9月9日審理筆錄、調解筆錄、110年9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朱玓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