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麝香葡萄壹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被告甲OO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又被告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罰
- ㈡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竟起意竊取他人財物,蔑視他人之財產權,實應非難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被告自陳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家管,家庭經濟狀況富裕(見偵查卷第8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所竊取本案財物之價值、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
沒收
- ㈠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 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㈠部分所竊取之麝香葡萄1盒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㈡
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再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
- 查被告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竊取之水蜜桃1盒,已返還予店長黃O暉,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參(見偵查卷第16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四、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葉詠嫻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㈠於民國110年8月6日下午1時40分許,在臺北市○○區○○○○0段000號(遠東SOGO百貨)B3之超市,徒手竊取價值貨架上之麝香葡萄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800元)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背包,竊取得手後離去
- ㈡於110年8月9日下午3時15分許,在同址,徒手竊取貨架上之水蜜桃1盒(價值888元)藏放於隨身攜帶之背包內,竊取得手,並僅於櫃檯結帳其他商品後,於步出店門時,遭該店主任黃O暉發覺攔下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當場扣得該水蜜桃1盒(業經發還黃O暉)
- 二、
案經上址店長陳樹銘委由黃O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 案經上址店長陳樹銘委由黃O暉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已堪認定
-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告訴代理人黃O暉於警詢時之指訴、卷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乙聯)、監視器影像暨翻拍照片數張等可佐,其犯嫌已堪認定
- 二、
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仍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 其所犯2次竊盜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 其就犯罪事實欄一、㈠之犯罪所得麝香葡萄1盒雖未扣案,仍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檢察官葉詠嫻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㈠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㈡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3項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