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式審判
主文
- 甲OO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 本案被告甲OO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 另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得製作略式判決書,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O用之法條,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合先敘明
- 二、
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三、
論罪科刑之依據:
- ㈠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 ㈡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違反軍法案件、竊盜、贓物、毒品、詐欺等前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素行非佳
- 其任意踰越窗戶侵入他人住宅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居住安寧及財產安全,誠屬不該
- 參以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害人康O雀並無向被告求償之意願,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9頁)
- 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汽車美容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4萬多元、未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照顧中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4頁)
- O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竊得現金4萬元,乃被告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餘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並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 甲OO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上午4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前往臺北市○○區○○○路XX號前,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踰越陽O窗戶進入康O雀所居住臺北市○○區○○○路XX號屋內,竊取新臺幣(下同)40,000元得手後離去,嗣經康O雀發覺遭竊,報警處理,並調閱監視器後始悉上情
- 二、
案經康O雀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踰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證據能力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依據 | 論罪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之依據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10條之2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名稱 | 現場遭竊40,000元之事實。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現場遭竊40,000元之事實。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