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訊問程序中之自白」,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查被告前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加重其刑
-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竟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非輕,所為非是,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沒收部分:
- 未扣案被告所竊得之新臺幣(下同)1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3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上易字第1742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而確定,另與其所犯其他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罰金及拘役部分接續執行,於民國110年4月10日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改,於110年5月9日3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前,見停放於該處,由許O標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門未上鎖,而認有機可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開啟車門進入車內,徒手竊取置放在車內駕駛座右後方斜背包夾層中之新臺幣(下同)100元鈔票1張得手後離去
- 嗣許O標發覺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坦承不諱
-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OO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許O標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
- 復有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及現場監視器畫面翻攝照片1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臻明確
- 二、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被告曾受犯罪事實欄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1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部分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