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事實及理由
- 一、
基於竊盜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民國110年1月7日23時32分許,在臺北市○○區○○街XX號○○○包子店,徒手拆卸該店鐵捲門中柱後進入店內,竊取置於收銀機台鐵盒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9,000元,得手後旋搭乘計程車離去
- 嗣該店店員徐O益於翌(8)日上午上班時,發覺失竊即報警處理並提供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
- 二、
坦承不諱
- 上開犯行,業據被告甲OO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5至19頁、107至108頁),復經證人徐O益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卷第21至25頁、93至95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相片8張、被告半身相片2張附卷足參(見偵卷第57至65頁),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 (二)
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
-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109年3月24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審易字33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9年8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該案嗣後雖再與其他案件定其執行刑,仍不影響先前該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是被告受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構成累犯
- 本院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本案均為竊盜案件,同屬故意犯罪且具高度罪質關聯,又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未及半年旋即再犯本案之罪,足認被告具有一定特別之惡性與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 (三)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竟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尊重之觀念,行為偏差,應予非難,並衡酌其對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害程度難稱輕微,又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犯罪所生損害未獲減輕
- 被告過去有多次財產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其素行欠佳,法治觀念淡薄
- 惟念其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5頁)、戶籍資料記載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29頁),暨其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 四、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未扣案之現金9,000元,為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五、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三、論罪科刑(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50條
- 刑法第51條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五、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