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陳O涵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10年8月27日具狀撤回告訴,不再訴究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自訴)狀1份(見本院審交易卷第47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另由本院審結,附此敘明
- 被告所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行,另由本院審結,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朱立豪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O涵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部分,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