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除犯罪事實第11行「號」應予刪除,證據部分應補充「呼O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㈠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㈡
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予加重其刑 |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予加重其刑 |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必要如對其本案所犯之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交簡字第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服刑後,嗣於民國109年5月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 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諸被告前案犯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罪質、罪名相O,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又於5年之初O再犯本案,顯見被告對刑罰反應力乃屬薄弱,欠缺自我約束能力,有加重其刑以收警惕之效之必要,如對其本案所犯之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罪刑不相當或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應予加重其刑
- ㈢
明知酒精成分對於一般人操作動力交通工具之控制能力 |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於一般人操作動力交通工具之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飲酒後對於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將較平常狀況薄弱,因此於飲用酒類後,在道路上駕駛汽機車等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往來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均具有高度危險性,前已有酒後駕車經法院科刑且執行完畢之紀錄,業如前述,竟仍不知戒慎,心存僥倖率爾駕車上路,置往來用路者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於危殆,自不可取
-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件幸未肇致實害結果,復考量其查獲時呼O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2毫克,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速偵卷第11頁所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與其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 本案經檢察官黃冠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 |
- 甲OO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19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入監執行後,已於民國109年5月9日執行完畢
- 詎不知悔改,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於110年8月8日上午10時許至中午12時許間,在新北市○○區○○街XX號4樓之住處飲用保力達藥酒與啤酒,竟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自上開處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欲前往臺北市萬華區購買滷味,嗣於同日下午4時12分,行經臺北市萬華區寶興街XX號前,為警攔檢盤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2毫克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法條
- ㈠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