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竟於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O動員兵力,應予非難,惟念其前無任何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 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復考量被告犯罪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 甲OO原O籍於臺北市○○區○○○路XX號9樓之2,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93年7月30日出境),應於年滿33歲後之當年12月31日(即108年12月31日)返國服役,詎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返國,經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於109年10月28日送達其祖父陳O展,並於109年10月27日公示催告後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 二、
案經臺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一、
其犯嫌應堪認定
- 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甲OO之祖O李O鳳於偵查中具狀陳述屬實,並有被告之兵籍表、歷次出入境紀錄表、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函及郵務送達證書、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公示送達證書、公O及公O貼示照片、徵兵檢查通知書、徵兵檢查醫院名冊、戶籍資料等影本各乙份在卷可稽,其犯嫌應堪認定
- 二、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罪名法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 二、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法條
- 二、 事實及理由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
- 刑法第11條前段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