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陸個月內,向O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OO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68號卷第36頁)」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
論罪科刑:
- (一)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爰審酌被告任意竊取他人物品,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於犯罪後終知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所竊得之物已由告訴人潘O伶領回,有贓物認領領據1紙附卷可查(見110年度偵字第2467號卷第27頁),犯罪所生損害已有減輕,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
被告前未曾因故意 |
-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因一時失慮,誤蹈刑章,犯後終知坦承犯行,足見其已有悔意,堪認經此偵、審程序及刑罰宣告之教訓後,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O庫支付一定之金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確為法所不許,為促使其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審酌其犯罪情節、家庭經濟狀況等情形,併諭知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O庫支付1萬元,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 (四)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被告所竊得之物,已發還告訴人,業如前述,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 三、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
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羅韋淵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雨青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竊盜之犯意 |
- 甲OO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4日下午1時1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XX號98室「瘋98通訊行」,趁該通訊行店長潘O伶不注意之際,將潘O伶置於櫃臺上之手機1支(廠牌:APPO、型號:IPHO11、128G,價值約新臺幣3萬元)放入自行攜帶之白O布袋內,得手後隨即離開現場
- 嗣經潘O伶察覺手機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現場監視器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 二、
案經潘O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證據名稱
- 1.
且上開手機有放在伊的白O布袋內之事實
- 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攜帶白O布袋到上開通訊行內,且上開手機有放在伊的白O布袋內之事實
- 2.
手機照片1張等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之犯行,辯稱:伊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手機如何放進袋子的云云
- 2證人即告訴人潘O伶於警詢中之證述、偵訊中之結證全部犯罪事實
- 3現場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1份、截圖照片3張被告係先將白O軟質布袋覆蓋在該手機上,趁隙將該手機放入布袋內,過程O還抬頭觀看監視器鏡頭之事實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領據、手機照片1張等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 二、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 至被告所竊得之手機1支,事後業已歸還予告訴人,爰不另行聲請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 二、論罪科刑:(一)核被告甲O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四)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
- 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
-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二、 證據名稱 | 論罪
- 三、 證據名稱 |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