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簡易 | 判決
主文
- 甲OO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又犯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如附表編號1、3、9所示之物均沒收
- 事實及理由
- 一、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 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4行補充「本院110年聲搜字第494號搜索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一)
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 |再參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
- 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O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所謂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O之意,與販賣、公然陳O均屬例示規定,為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該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加以規範
- 考其立法目的,以此等行為,使猥褻物品流傳於社會公O,足以助長淫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其可罰性甚為顯著,此與猥褻物品僅供己或僅供極少數特定人觀覽,未達危害社會秩序而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之情形有別,故設刑罰規定,以資禁制
- 從而,本罪所稱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補充概括規定,雖未明定為公然,實與上開例示規定相O而含有公然之意,必係置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可得觀賞、瀏覽之狀態下,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散布者,係指將具有猥褻之文字、圖畫等客體予以散發傳布於公O,自應有實際交付行為,始足當之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關於裸露而為猥褻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 關於上傳猥褻影片至TwiXXX、OnlXXX網站部分,則係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而供人點閱、觀覽,自與實際交付猥褻物之散發傳布行為有間,應屬以他法供人觀覽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
- 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O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再參以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張貼猥褻影像供人觀覽罪所保護之法益係以維護社會善良風氣為主,非以保護個人法益為目的
- 是被告自民國110年2月4日起至同年3月29日止,接續將猥褻影片上傳至TwiXXX、OnlXXX網站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決意及同一目的而為,方式相O,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O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堪認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以接續犯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
- (二)
行為互殊,應O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O分論併罰
- (三)
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以前揭方式為公然猥褻及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影像之行為,均敗壞社會道德風俗,所為實有不該,然審酌被告於遭警查獲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從事服務業、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偵卷第9頁),暨參酌其無前科紀錄之品行及素行(見本院卷第13頁)、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
沒收:
- 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文字、影像、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所謂「附著物及物品」,係指包括所有猥褻之文字、影像、聲音或影像得附著之物,核其性質,應以物理上具體存在之有體物為限
-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係被告儲存前揭猥褻影片之有體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明確(見偵卷第12頁),自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 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物,係被告連上網際網路、約網友回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陳明確(見偵卷第10、13頁),堪認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 至卷內所附之影片截圖,乃員警基於偵辦案件所需而下載列印之證據資料,非上開法律規定應O沒收之「附著物及物品」
- 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4至8之物,雖為被告所有或持有(見偵卷第27頁),惟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235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35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六、
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 處刑書
- 犯罪事實
- 一、
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聯絡 |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 |扣得甲OO拍攝之猥褻影片,始悉上情
- 甲OO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某男子共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3月1日前不詳時間,意圖供人觀覽,在新北巿新店區銀O路XX號不特定公O均得行經之銀O洞越嶺步道旁,由其中1人裸露生殖器,另1人以手撫摸及進行口交,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並拍攝為影片
- 甲OO另基於散布猥褻影像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巿大安區羅斯福路XX號5樓居所,與3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為性交、猥褻行為,拍攝為電磁紀錄之影片後,自同年2月4日起至3月29日止,接續以TwiXXX帳號「@000000000ire」及「OnlXXX」網站帳號「@000000ire」,將上開拍攝之猥褻影片經網際網路上傳至TwiXXX、OnlXXX網站供不特定人觀覽,以此方式散布猥褻影像
- 嗣經媒體報導有不詳男子在銀O洞公然為猥褻行為,警方O悉後,循線調查,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甲OO住處,扣得甲OO拍攝之猥褻影片,始悉上情
- 二、
案經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罪名法條
- 刑法,第234條
- 刑法,第235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235條
- 是核被告甲OO所為,關於裸露而為猥褻行為部分,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及第235條第1項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嫌,其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法條
- (一)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刑法第234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判決意旨參照
-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 事實及理由 | 沒收
- 刑法第235條第3項
- 刑法第235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法第234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刑法第51條第6款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235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處刑書 處刑書
- 二、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
- 刑法第234條第1項
- 刑法第235條第1項
- 刑法第38條第2款
- 刑法第235條第3款
- 三、 處刑書 | 證據並所犯法條 | 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