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壹、主刑部分甲OO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 貳、沒收部分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O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 本件被告甲OO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起訴書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本院卷第86頁),餘均引用如附件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論罪部分:
- 1
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
- 就被告拾獲告訴人陳O富所有之信用卡後據為己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就被告另行起意持信用卡消費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2
基於單一犯意 |
- 接續犯:被告雖有多次詐欺取財既遂、未遂之行為,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接續犯,較為合理
- 公訴意旨認被告前後5次詐欺取財既遂,及2次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應予數罪併罰之,依前開說明,容有未洽,應予更正,併此敘明
- ㈡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被告所犯上開侵占遺失物罪及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 ㈢
尚難認其係存有高度犯罪意識而一再犯同一或相類之罪故認並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8年3月24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詐欺取財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
- 惟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併審酌被告前揭構成累犯之前科與本案犯罪類型不同,尚難認其係存有高度犯罪意識而一再犯同一或相類之罪,故認並無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
- 至就侵占遺失物部分本無由成O累犯,自無加重其刑與否之問題,併此敘明
- ㈣
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信用卡後,不思交付予警察機關以待原物主取回,反而起意占為己有,復另行起意持以消費,除造成特約店家、發卡銀行與真正持卡人之損害外,亦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所為實屬不該
- 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其於本案中詐得之金額非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智識程度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沒收部分:被告因本案詐得款項共計新臺幣5,459元(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雖未扣案,然既為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又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犯罪事實
- 主文(主刑部分)1就被告拾獲告訴人所有之信用卡後據為己有部分甲OO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務,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2就被告持上開信用卡消費部分(如起訴書附表所示,本院認屬接續一罪)甲OO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起訴書。
- 罪名法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1、就被告拾獲告訴人陳O富所有之信用卡後據為己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 就被告另行起意持信用卡消費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5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如起訴書附表編號6、7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法條
- 1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339條第3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㈢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㈣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三、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1項
- 刑法第337條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