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OO於民國109年3月20日中午12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新生高架道路XX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未成傷,且已與被告和解而不欲再提出告訴),再往左擦撞第1車道上由告訴人楊○榮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致告訴人楊○榮受有左肩挫傷,告訴人楊○榮搭載之告訴人鄭○婷亦受有頸部挫傷
-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等語
- 二、
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
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被告涉犯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 惟被告已與告訴人楊○榮、鄭○婷2人均於110年9月2日當庭調解成立且履行完畢,並據告訴人2人皆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此有本院110年9月2日審理筆錄、調解筆錄、110年9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四、
據上論斷
- 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偵查起訴,檢察官黃思源到庭執行職務
- 罪名法條
法條
- 一、 理由
- 二、 理由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三、 理由
- 四、 理由 |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