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判決
主文
- 理 由
-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二、
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 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 三、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查本件告訴人許O凱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 茲據告訴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撤回告訴,不再訴究等情,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據上論斷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琦提起公訴
- 罪名法條
- 三、查本件告訴人許O凱告訴被告甲OO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法條
- 二、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
- 刑事訴訟法第307條
- 三、 理由 | 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 據上論斷 據上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