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 | 簡易判決
主文
- 甲OO幫助犯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 一、
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 本件被告甲OO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0年6月23日回函暨檢送之交易明細表1份、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之記載
- 二、
論罪科刑
- ㈠
論罪部分:
- 1
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 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 被告提供其所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使收受上開帳戶之詐欺集團成員得以之作為詐騙被害人財物之匯款工具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則被告顯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對該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
- 2
與本案犯罪事實有後述裁判上一罪關係 |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就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0年度偵字第18577號),與本案犯罪事實有後述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就此部分犯罪事實,併予審理
- 3
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
- 被告以一提供金融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向O訴人陳O仁、郭O鵬、徐O榮詐欺取財及洗錢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4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 |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遽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 累犯: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107年8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經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被告本案所為與上開案件罪質顯不相當,且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迄至本案犯行尚有相當時間之間隔,期間復無與本案罪質相當之前案紀錄,是尚難僅因被告有前開案件,遽認其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 5
並與前述幫助犯減輕部分依法遞減之 |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被告係幫助犯,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又被告就本件犯行,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規定之要件,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述幫助犯減輕部分依法遞減之
- ㈡
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科刑部分: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被告所為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並使不法之徒O此輕易詐取財物,使檢警難以追查緝捕,助長詐騙犯罪風氣,提高社會大眾遭受詐騙損失之風險,並已實際造成告訴人等受有財產損害,惟念及其於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並積極與告訴人郭O鵬、徐O榮達成和解(本院卷第63、85頁)
- 兼衡以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三、
自無從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沒收部分:本案依卷內事證,尚難遽認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有實際獲利,自無從就其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四、
據上論斷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五、
上訴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春麗到庭執行職務
- 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 罪名法條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 2、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法條
- 1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2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1項
- 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
- 3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4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5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論罪
- ㈡ 事實及理由 | 論罪科刑 | 論罪部分
- 四、 事實及理由 | 據上論斷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
-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
-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第2項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 刑法第11條
-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
- 刑法第30條第2項
-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刑法第47條第1項
- 刑法第55條
- 刑法第42條第3項
-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